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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4章 庭审斗起法来了!【6/7】(1 / 2)

「审判长,公诉方代理人已经违法,我方申请将其逐出法庭!」

「同时,依据《最高院证据规定》第68条,代理人明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、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!」

「严重违背公序良俗,其所获得的任何物品,均不能成为定案依据!」

被告席。

张伟头脑风暴,浑身肾上腺素飙升,整个人好似被踩中脚,焦灼大喊。

他是五年前,在一起刑事案件大胜後成为的金牌律师。

那次案件,他将自身的能力发挥到极致,只觉头脑灵光,无数思路充斥脑海供他挑选。

张伟本以为那会是他此生最巅峰的一次状态。

但与现在相比...完全是小巫见大巫!

此刻。

他就好像大脑涂抹了润滑油,全身肾上腺素飙升,全身状态调整到最巅峰,且内心一股急迫的情绪催促着他。

张伟吼道:「代理人侵犯证人的隐私权,已经达到立案标准,我方申请对方进行回避!」

「同时,对方话语中明确存在多条诱导话语,证人吕广军後续所言,明显是被其影响所做说出,整条录像全是假证!」

「我方有权向其追究刑事责任!」

他急了。

没办法,再不急是真要出事。

就吕广军说的那些话...搞不好能直接给整起刑事案件画上句号!

审判台上。

「证据突袭...当庭质证..

「7

三个法官的脸色也有些难看。

这种证据现在才掏出来...偏偏他们还不敢怠慢,必须谨慎对待!

良久。

还是审判长张秉心深吸一口气,扭头,黑着脸看向徐德。

「代理人,面对上述反方对你的控诉,你是否有异议要回答!?」

这话落下。

算是很明确的让双方开始质证环节。

一旦证据确定有效...那被告方也不用减轻刑法了,直接原地解散离场都行。

所以,正常来说接下来应该会有一场十分激烈的辩论,可偏偏的..

代理人席位上。

徐德一言不发,好似两个耳朵被塞住,一句话都没听到。

公诉人席。

黄石脸色涨红,目光不断在法官和被告身上挪动,拳头紧握。

审判长张秉心再次开口。

「代理人,你方是否要进行质证?」

徐德还是不开口。

林月和王超也没说话的样子,这画面...和输掉质证环节,哑口无言有些类似。

黄石内心愈发焦灼,数次欲言又止。

审判台上。

三名法官齐齐皱眉,最终,法官卢国伟厉声道:「代理人!」

「你方所递交证据的行为为突袭法庭,如若再不开口..

「法庭对此条录像,将会不予采取!」

不予采取....

话落。

徐德还是没开口,沉默无比,丝毫没有解释这证据来源之处。

见此一幕。

张伟虽不知他在搞什麽鬼,却还是忍不住,焦灼道:「审判长,对方律师所递交证据,已经严重侵入证人吕广军的私人空间!」

「代理人明显构成《刑法》第284条,「非法使用窃听罪!」」

「同时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2条第6项,行为构成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!」

「并且其隐瞒隐蔽单设备偷拍、超出谈话合意、侵犯吕广军独处私人通话的隐私期待i

这一刻。

张伟只觉以往晦涩难懂的法例,此刻如醍醐灌顶般在脑海中迅速出现。

他甚至思考都没思考,一开口,无数条有效法例就已然脱口而出。

审判台。

三个法官还没来得及开口表达自身态度。

下一秒...

代理人席位还没说什麽呢,一道怒喝声忽的从公诉席传来。

「异议异议!!!」

「审判长,代理人所递交证据完全合法合规,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嫌疑,被告方所说纯属污蔑,我方请求采纳此条录像作为定案证据!!!」

公诉席中。

黄石实在是忍不住了,他对着法官高声抗议表示愤怒。

他以往不认为一条证据突袭的证据具备合法性,有时还会反驳代理人的证据,并对此表示不屑。

但现在,12月17号,下午两点半....

当黄石看到那条长达半小时的录像时,他便知道,这条证据...

绝对合法合规!

谁说不合法他跟谁急!

「审判长!」

黄石拍着桌子,语气中满是焦灼。

「该录音内容客观真实、未经过篡改剪辑,真实性予以确认,无需再质!」

被告席。

近乎是对方话音落下的刹那。

「审判长!」

「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三十条、第一百三十一条,民事主体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,应当遵循自愿、公平、对等、诚实信用原则!」

张伟孙冰立马开口,怒斥中带有反驳。

「此条录像为隐蔽偷拍、未如实告知取证方式,明显违反诚实信用」这一基础!」

「并且,根据《录制存续辩解》录像期间代理人已经离开录制现场,本条录像到此,在法理上已经终止!」

「後续所录所有内容,均为违法偷录!」

一开口。

无数条法例就好似大炮齐射一般,轰向公诉方。

审判台上三个法官还没理清逻辑。

下一秒。

公诉席三个检察官齐齐做出回应。

「异议!」

「录像开始,代理人已经明确指出录像机所在方向与具体地点!」

「同时所询问问题,均与本案有关,并无不妥之处。

「综上所述,代理人行为完全符合《民法典》第130条、第131条!」

「此条录像,正是建立在法例上的自愿、公平、对等、诚实信用所拍摄!」

黄石王莽张庆三人,此时大脑化身成复杂计算机。

以往需要讨论才能得出的逻辑与反驳话术。

此时徐德稍稍那麽一逼...

竟信手拈来一般,出口成章!

被告席。

数名律师此时额头发烫,明显是有些过载,但他们依旧不断压榨大脑,企图令其继续运转。

「反对!」

张伟,焦灼与其质证:「审判长,在录像中段时,代理人已明确离场,仅有证人独处时依旧录像...後续所录任何画面已超出双方约谈」的合理范围!」

「依据《民法典》第6条公平原则、第143条真实意思表示要件」

「我方同意录制,是基於「双方都在、互相约束」的对等前提,而对方主动单方离场,导致合意变成「我方被禁锢、对方自由脱离监控」,权利义务完全失衡。」

「《证据规定》第68条规定,该部分证据因侵害合法权益,依法应当排除或降格采信!」

徐德中途离开。

而录像依旧拍摄,那依照法例规定,从离开後到结束的画面都该降格。

至於没离开前的证据...法官采信了反而对被告方更有利!

尽管时间很短。

但所有人都明白这个道理,公诉席自然不会让其美梦成真。

「异议!」

公诉席。

检察官张庆咬着牙,发挥出毕生所学,脑海中在无数法理知识内挑选出有用法例。

「当事人徐德,在取证前,已经明确告知任何形式、任何方式、时间一小时内、不说结束便不算结束」!」

「依据《民法典》135条,原文明确规定,可以采用口头形式,合法有效!」

「综上所述,代理人所递交证据完全合规!」

虽说这是民法典,规定的也是民事法律取证。

但不代表不能用於刑事案件。

只因,无论刑事还是民事又或是行政,针对证据的合法定性基本都查不到,完全可以充当辅助说理!

但话又说回来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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